Google、脸书等数位平台使用者多、依赖度高,但因其在社群具市场优势地位,数位生活的经济模式与竞争关系,是否会有平台滥用市场地位?是否排除其他竞争平台?引起媒体业议论。
陈志民表示,当媒体採取集体协商时,若有联合行为疑虑,《公平法》第15条第1项有但书,也就是「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经申请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只要经公平会核可,就有豁免权,国内媒体业可採取集体协商。
陈志民指出,政府始终都是鼓励业者与媒体协商,若是谈判因地位不对等,导致有业者刻意杯葛、干扰、阻碍等情事,且有具体事证,公平会可依法有介入空间。至于是否意味以协商代替立法?陈志民表示,未来是否立法,并非公平会可决定,目前跨部会一起促成协商。
面对数位经济时代,陈志民指出,未来会修《公平法》,将垂直勾结行为纳入第15条联合行为的规范范畴,现行《公平法》的联合行为只规范竞争同业之间水平的合意、勾结行为,未来也将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厂商间垂直的合意、勾结行为也纳入。
陈志民进一步说,有鑑于在数位经济时代,事业间的竞争已不再是一个个产品间的竞争,而是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例如Apple的iOS系统与Google的Android系统间的竞争。他并说,数位时代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很不同,特别是,数位经济里的「产品」通常是「免费」,就无法用传统价格模式看数位经济的竞争,因此,未来在处理竞争课题时,不会局限于价格,品质也将会衡量标准,重点在品质是否有低落。
公平会强调,白皮书初稿内容,只是反映现阶段公平会的立场,且在徵询各界竟见中,因此,不排除未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产业的转变等原因,而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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