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合併台湾之星、远传合併吸收亚太电信,以及中华电将以上限20.81亿元取得亚太电900MHz频段上下行合计20MHz频宽,NCC表示,三家电信公司都将面临频谱超标问题。

根据NCC最新统计,1GHz以下频段(700MHz、900MHz)截至目前总共释出150MHz频宽,NCC若核准亚太电让售频谱予中华电,中华电将在1GHz以下拥有40MHz频宽、台湾大合併台湾之星之后,在1GHz以下拥有60MHz,远传合併亚太电信之后的1GHz以下频宽达50MHz,依「电信管理法」第12条「1GHz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经公开招标或拍卖可核配供整体电信事业使用频率之总频宽三分之一」规定,台湾大合併台湾之星将在1GHz以下频谱面临超过10MHz频宽的问题,若亚太电的20MHz频宽未能顺利出售予中华电,则远传合併亚太电同样面临频谱超标议题。

3GHz以下频段合计已释出590MHz频宽,各家业者都不得超过1/3即197MHz频宽上限,中华电取得亚太电的20MHz频谱、以及远传合併亚太电之后,都将在3GHz以下频段各自拥有200MHz频宽,并碰触到频谱各自超标3MHz频宽。

至于6GHz以下频段,NCC共释出的频谱频宽数为860MHz,每一家电信公司均不得超过287MHz,中华电信若合计亚太电出售的900MHz频段时,将超标3MHz频宽,「台台併」与「新远传」各自在6GHz以下拥有280MHz频宽,符合规定。

中华电信表示,反对因合併而改变当初竞标游戏规则。台湾大认为,1/3频谱上限的规定应该要适时调整,或者参照「电信管理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因电信产业市场状况、频率使用效率或消费者权益等特殊情事,主管机关得酌予放宽电信事业实际可使用频宽之限制频谱上限的规定」。远传电信则强调,该依法做的处理还是会做。

NCC表示,电信三雄确实都会因为合併、让与,而使得拥有的频谱总量超过法定1/3限制,但电信管理法第12条「例外」规定,可不受1/3限制。

但是否引用「例外」规定,放宽各家电信公司持有的频谱总量上限1/3规定?NCC尚未做出最后的决定。

亚太电转让900MHz频段上下行合计20MHz频宽予中华电信、以及台湾大合併台湾之星,均已送件NCC审查,前者将依据「电信管理法」第12条规定审理,至于台湾大合併台湾之星、以及远传合併亚太电信,NCC将沿用「电信管理法」第26条以及第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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