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花东防卫指挥部前少将参谋长韩豫平被依贪污罪判刑4年半定谳,不少蓝绿立委为他抱不平,指这一判决不公,要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但就事论事,韩豫平会被如此判刑,跟他应对这场官司的态度及方法有关,怪不得法院。
如果说这件贪污案有特别的地方,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都确定没有一毛钱的公款,落到韩豫平等任何涉案人员的口袋。但贪污罪所定的贪污行为并不是以钱有没有落袋为论,判刑的轻重也不是以此为准。
此案判决的基本事实是:104年7月间,花防部指挥官刘得金得知下属政战主任郭守寓带着太太及两个儿子来花莲游玩,为尽长官及地主之谊,在花莲一家海产餐厅作东,宴请郭一家人。韩豫平被找来作陪。当日餐费5760元,如果花指部在日后的报销程序是以指挥官刘得金的主管行政费支应,就一切合法。但问题就在于韩豫平对这笔餐费的报销态度。
韩豫平可能是知道刘得金的主管特支费不多,因此向下属指示,以「汉光31号」演习有功单位加菜金来报销这笔餐费。当时,韩的下属曾向他说明演习加菜金不得用于民间人士的餐费,这样报销不妥;而且,下属也把这些意见告知刘得金,让刘同意以指挥官的主官行政费支付。但韩执意以加菜金支付,还找上刘,让刘改变意见,用加菜金支付餐费,这才引发了这件贪污案。
这件案子从一审打到三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及採认事实没有多大不同,都认定韩豫平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这个罪的刑罚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6千万元以下罚金。
多名朝野立委帮韩豫平喊冤,认为法院判他4年半太重,不符合比例原则。有立委还举出前立委林益世的贪污案判刑来对比,但此案不如拿澎防部一名军官报帐不实的案件来比会更实际。
102年间,陆军澎湖防卫指挥部一名炮兵组中校组长,拿中秋节加菜金1万元来报销他与同袍到夜店喝酒唱歌的费用。后来这名中校组长也同样被法院以「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等两罪判罪,不过法院最后只判刑2年,还给他缓刑。比起韩豫平,法院对这名中校组长算是法内施仁,予以轻判。而这两者判刑的差别就在于「犯后态度」。
中校组长的刑度能被法院一再宽减,就在于法院认为他「犯后坦认犯行,勇于面对错误并主动承担法律上责任,态度甚佳等一切情状」。而韩豫平案,法院认为他在整个犯罪歷程中「担任主使者角色,犯后又否认犯罪,推诿卸责,态度非佳」。至于韩如何「推诿卸责」,判决书中有详细记载。
非常上诉的要件是案件的审判须有违背法令,至于法院论刑的宽严属审判独立,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此案应不符合非常上诉的条件,立委不宜过度介入司法。(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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