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的说,台湾的地方政府的「自筹财源」普遍偏低。比较穷的县市,可以低到20%左右,最富的台北市可达70%,但六都的平均也只有50%左右。自筹财源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大致靠来自中央的「中央统筹分配税款」与「补助款」来补。自筹财源加上这两项构成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源」。再不够的就是举债。统筹分配款有一定的明文机制,而补助款则是中央用来补各县市财政缺口的主要手段。

一个会中普遍的共识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既患寡、又患不均。而且部分县市高度仰赖补助款也有地方自治不自主之忧。我先按下争议性颇高的不均问题不谈。但会中普遍的论述,在于如何从中央统筹或掌握的款项改拨予地方,以增加地方财源的自主性。然而,对于这些如何解决「寡」的问题的论述,我越听越觉得不安。并非论述内容本身出大错,而是这整个论述一起忽略掉的东西。

地方政府钱为何不够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对其地方税源(土地与房屋诸税)长期摆烂不认真课税。公告地价与公告土地现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授权给各县市在这些税基的裁量空间,而此裁量空间给了大地主买通地方行政与议会的机会。如何证明地主买通政府与议员?监察院2021年对台中市政府的纠正案里,非常清楚地说明了2020年台中市政府大幅调降公告地价,如何造福该市的大地主。然而,台中市议员不分蓝绿,都没有对该市政府追究这件事。

这个税基低估的现象,以及中央授与县市权限让寻租者上下其手的机制,整个研讨会中对此毫无着墨,令我非常惊讶。

着名的政治哲学家亨利乔治指明,当一个公共财的利益能够被在地化(localized)的时候,只要对土地课税,便能「完全支应」该公共财的支出。这是着名的「单一税」概念。现实世界中,我们没有真的看到土地税作为单一税。但是以土地税收做为地方自治主要税源不仅是个流传已久的理论,并且在已开发国家各国也有远较于台湾踏实的实践。以2019年为例,台湾的土地房产相关总税收,占GDP的比例仅为0.85%、占总租税的比例也仅为7%。同年,英国的比例各为4.0%与12%。台湾真是一个优待地主的国度。

当地方政府自有财源不足,为什么不问地方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考核的机制是什么?乱花的惩罚机制是什么?为什么不问为何地方税的税基订得这么低?在实价登录已经实行多年的情况下,中央实可立法直接决定这些税基的计算方式。

如果按现行忽略地方税税基的共识来修法,等于是说,「喂,你们地方政府该课的税课很少没关系,钱乱花没关系,我们现在来修法,让你有更多自有财源」。

比方说,如果你有个赌徒儿子,他不思如何戒掉赌瘾,如何自己多赚钱,然后你说,「对不起,以前给你自由运用的钱太少,我们现在多给你一些。」

如此忽略地主的缴税责任与地方政府的课税责任,是一种对腐败的纵容。这样的修法不如不修。现状还比较好,至少地方政府多少有课土地房产税的压力。所以,财划法修法,必须搭配地方税税基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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