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引渡程序问题的《引渡法》逾40年未修,行政院昨通过修正草案,将原先「国民不引渡」原则,改为在一定条件下,例如犯下我国本刑最轻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准予引渡国民,引起舆论譁然,被讥是台版「反送中条例」。对此法务部长蔡清祥解释,修法目的是将「引渡条件明确化」,并无特殊考量,日后外国若对我提出引渡要求,我方可依据平等互惠原则,要求对方同等处理。
蔡清祥说,引渡法迄今已40年未修正,由于该法与现行国际引渡实务已有落差,且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扞格,法务部因此召开多次专家学者会议,参考德国、日本及韩国等外国立法例及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研拟引渡法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审查。
他说,引渡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会审查逾1年,法务部昨天才获悉草案获行政院会审查通过,修法时机并无特殊考量,也没有为了特殊个案「量身定做」。
他指出,这次《引渡法》修正的重点之一,是将过去「国民不引渡」的原则,修正为「在一定条件下准予引渡国民」,避免有人在引渡前援引国籍来逃避引渡,另让在国内无法追究或追究有困难的犯罪行为,能依法处理。
蔡清祥表示,台湾目前与12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当这些国家对我请求引渡时,可以依法处理,未与台湾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若提出引渡请求,我方会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要求对方提出书面保证,保证协助日后我方必要的引渡请求。
国民党立委陈以信表示,基于国际共打犯罪需要翻修有其必要,但引渡终究是国际合作行动,需靠双方有引渡条约或备忘录才能进行,这仰赖我国对外关系实质突破,单靠修法恐有不足。至于国民不引渡原则是否修改,待草案送立院后再细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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