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现有的碳权,依其生成方式及内涵的差异,大致可区分为二种。第一种源自于「总量管制排放交易」(ETS)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主管机关会先决定当年度允许排放的总量,然后把这些排放量以「排放许可」的形式核配给受管制对象。受管制对象当年度可以排放的总量,不得超过手上持有的许可数量。当排放源手上的许可数量不足时,可以向有所剩余者购买;反之,当年度手上的许可用不完时,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者。前述所提及的「许可」,即是第一种碳权的内涵。目前此种类型的排放交易机制,国际上共有30个(2022年的统计),着名的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所核发之允许排放量(EUA)即为其中一例。
不过,在ETS机制下所核发的排放许可,多是各国主管机关依据自订的法律来授权运作的,并非由一个国际共同的法律基础。也因此,这些机制所核发的碳权(排放许可)绝大部分并不能互通、现况下也没有互通。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碳权要做到国际接轨,其实还有一大段路要走。所以,即便臺湾后续实施了ETS,我们所核发的排放许可,也无法完成大家想像中的国际接轨。
第二种碳权是一种「减量成效的认证」;为了得到这种碳权,申请者要先执行一个减量专案—可以是换LED、换冷气、换电动车…等,然后再以执行的成果,向核发机关申请取得碳权。这里的重点,在于谁是可以核发这种碳权的「庄家」?依据目前国际现况,庄家有三种。第一种庄家是联合国,过去在《京都议定书》授权下成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即是产出此种碳权的管道。可惜的是,因为臺湾不是联合国会员,也不是气候公约的缔约方,所以在臺湾执行的减量成果,无法透过这个管道申请取得碳权;如果我们把国际接轨定义为取得碳权并得以卖到国际上的话,那么我们并无法透过此管道产出碳权来与国际接轨。
第二种庄家是各国自己成立的减量成效认证机制,像臺湾现行的「抵换专案」就是属于此种。由这种庄家所成立的碳权机制,初衷多是做为境内管制措施的补充。比如某一个国家有执行ETS,虽然受管制对象之间可以互通有无交易彼此之间的排放许可,但也有可能总量上是不足的。此时受管制对象就可以到市场上去购买由第三种庄家所核发的减量成效型碳权,以补充排放许可短缺的情况。也就是说,事实上第三种庄家所核发的碳权,并非为了是要卖到国外去做所谓的国际接轨,而是为了支持境内管理制度的运作、协助减量目标的达成。
最后一种庄家,是国际上由4个独立机构所成立的碳权机制;包含「核证减排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AR)、与「美国碳注册登记簿」(ACR)。这几个机制并不限制申请者资格,所以在臺湾当地执行减量计画所实现的减量成效,是可以透过这些机制来申请取得碳权,并有机会出售给国际上的需求者。也就是说,想卖出臺湾碳权来与国际接轨,藉由这些机制来申请取得碳权是目前较为可行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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