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乐陞因公开收购案失败,又牵涉财报不实等,投保中心向董事(含独立董事)等求偿超过台币39亿元,董事的财产遭假扣押,之后也造成独董的辞职潮。

独董制度的引进,主要是希望独董以超然立场协助主管机关及小股东,监督大股东及经营团队是否依照法令、章程、股东及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下运作,防止弊端发生,并提升决策品质,以达到防弊及兴利的目的。

但独董基于其独立性,属于公司外部董事,常处于资讯弱势地位,需高度仰赖公司内部人所提供之资讯。实务上,财报不实常肇因于管理者舞弊,管理阶层违反法规,指挥内部人员配合其共同犯案时,往往会规避董事会的监督,而且掩饰资讯,董事难以得知真正情况,尤其是独董。所以COSO组织的规范系务实的面对此种情况,提醒内部控制本身有难以避免的先天缺陷(管理阶层的逾越行为及串谋共犯等)。

然而,实务上,企业弊案发生时,社会大眾及舆论通常并未深入瞭解与分析,多半是以直觉来判断,认为既然是独董,当然要对监督不周负责;便造成了独董马上要面对的压力和困境。

独董千万不能教唆或参与公司舞弊案件,更不能教导或协助公司以虚假财报掩饰舞弊或营收获利不如预期。一般来说,只要独董未涉及或参与公司弊案与不实财报之编制,检察官通常不会诉追独董财报不实之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证交法规定,财报之主要内容有虚偽或隐匿之情事时,公司负责人除非能向法院证明自己就财报之审议已尽相当注意,且有正当理由可相信其内容无虚偽隐匿之情事,否则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亦即採用「推定过失责任」。我国法上课予董事(包括独董)推定过失责任,高于专业会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而实务上独董系处于资讯弱势地位,专业能力通常亦不若会计师,其责任反而较重。

独董责任如何订定及司法实务运作,将影响优秀社会贤达参与独董的意愿,对推动独董制度及公司治理影响深远。建议行政及立法单位,宜通盘检讨公司法及证交法等法规架构,将董事区分是否执行业务;若碰到财报不实,针对非执行业务的外部独董,宜改成一般过失责任;亦宜参考国外按薪酬倍数订定赔偿上限。

独董应清楚认知其责任相当重,在接受邀请担任独董前要审慎评估,就任后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随时思考万一碰到公司财报不实,未来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自己已经尽相当注意。

本文建议独董应详细研读 「独立董事法规宣传手册」及「审计委员会参考指引」,并注意下列事项:1、持续提升自我专业能力,2、慎选公司及老板,3、深入瞭解公司所属产业及公司营运,4、慎选会计师、财会及稽核主管,5、加强与会计师、财会及稽核主管充分沟通及交流,6、督导公司落实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7、督导公司设置独立运作的检举机制,8、督导公司强化公司治理主管职能,9、强化董事责任保险。

独董责任日益加重,风险不断提高;要慎选公司及老板,仔细确认大股东及董事长是否诚信正直、守法重道德,并督导公司落实诚信经营与公司治理。面对财报不实,要确实执行财报允当表达之审议责任,随时保持警觉性,并留下纪录。公司并应合理提高独董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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