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统计,保户在投保时已在疾病或在妊娠中的申诉案件,2017年有86件、2021年倍增至173件,相关申诉案有增加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争议中,不少案件是保户不知自己罹病的情况下投保,却在请领保险给付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为由,予以拒赔回覆。

哈佛大学法学硕士、阳明交通大学医学院执行副院长吴俊颖亦表示,此类争议主要在保险公司与保户对确诊日期认定有落差。医疗实务上,病人通常在症状出现、到确诊的这段期间,才会向医师求助。医学上,其实在症状出现前,通常致病因子已在人体发生病理上的变化,但临床症状还没有出现,这段期间叫「临床前期」,投保期间若落在这个阶段,就极易产生争议。此外,有病人已出现症状,但医师未做出诊断,或仅作推断、但检查报告尚未出来,也会导致医学界与保险公司所认知的「确诊日期」落差,因此衍生出带病投保的争议。

刘北元与吴俊颖二位医法专家皆认为,虽然「保险法」127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若已在病中,保险公司的确对该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不过,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争取理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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