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已于上周完成修正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查核作业程序」第3条、第5条、第7条及第9条暨「对第一上市公司、创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后管理作业办法」第17条、第19条、第21条、第26条及第27条,经报金管会同意备查,并自即日起实施。
主要修正重点包括:
一、明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故、主管机关或证交所基于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者,证交所得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进行查核。
二、为强化第一上市公司及创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落实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或执行涉有重大异常或缺失者,明定证交所得因应案件情节之差异及重大性,课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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