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去年7月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民进党立委蔡易余等则提案增订若有利于被告、被害人或证人不在此限。法界人士对此持认同看法,可例外适用较为妥当。
行政院会去年7月29日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行政院当时也加注意见,避免因硬性规定失去弹性。
立委蔡易余等18人认为,为严谨证据法则,应明定测谎之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之证据及其例外,提案新增第160条之一,「测谎之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之证据。但测谎之结果有利于被告或作为争执被告、被害人或证人陈述之证明力者,不在此限。」
此外,提案修正第198条,为使鑑定人资格更为明确,将鑑定人明定为因学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项具有专业能力者,并为确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增订鑑定人与案件之利益关系应予揭露;明定机关实施鑑定人应具备的资格且应于书面报告具名,审判中原则上应到庭以言词说明。
「完全排除不用测谎报告是矫枉过正!」律师林富贵表示,立委提案版本认为有利于事实之认定,或是针对被告有利之部分,仍然可例外适用,较为妥当,毕竟搜证受到时空及现实环境限制,很难每件都抓贼、抓赃,所以测谎报告在例外情形下,仍然有证据力。
林富贵说,以往检察官、法官在无其他证据时,会将测谎视为证据,但如今检察官、法官都有共识,测谎可能会因被告的身心状况或鑑定者实施的差异,而产生落差,不能当作唯一证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在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证据力仍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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