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旅行社的柯姓男子1998年巧遇高中时期的心仪女同学,隔年与她在饭店办婚礼后发生争执,20多年分开未联络,柯另聚妻生子,不料去年女同学竟提告,台北地院认定,当年结婚是公开仪式及证人就有法律效力,判决婚姻关系存在。

律师廖芳萱建议,虽2人被判决婚姻关系存在,但男方上诉后可反诉离婚,主张2人逾20年没履行同居义务,也可以请求酌减夫妻剩余财产分配到零;或对本案不上诉直接另诉离婚。

本案女方主张,1999年7月11日她与柯在饭店举行婚礼并宴客,在场有双方父母及眾多亲友见证两造婚礼过程,但婚宴后因故发生争执未办理登记,2020年她突然要求男方与她办结婚登记被拒,才提起确认婚姻关系诉讼。

经营知名游欧洲旅行社的柯姓负责人表示,当年他认为女方因礼宴的桌数多寡、宴客费用的摊付比例而斤斤计较,宴客结束后当晚发生争执,隔天双方就此分道扬镳,彼此间再无任何联络与见面。

柯说,他与女方现在都已近65岁高龄,他并因病体缠身,时常往返医院,有什么基础可以再一起共同生活?倘若她当年要共结连理、双方存有结婚真意而互为配偶关系,为何这么多年都无联络及关怀。

柯表示,女方主张婚姻关系存在,但却从来没有要求他履行同居义务,可见欠缺结婚的真意;她在婚宴相隔20年后才委请律师,向他要求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根本破坏既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更损及他现有妻子及子女的身分法权益。

法官认为,2007年修正前的民法规定,结婚只要公开仪式及2人以上证人,不一定要到户政事务所登记,柯与女方在1998年有公开的结婚仪式及证人,符合「仪式婚」要件,判决婚姻关系存在。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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