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93万家独资合伙营利事业,约占整体家数56%。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独资合伙商号老板或合伙人近年常误报事业盈余为企业盈余,惟2018年起我国改为归课个人「营利所得」,併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5~40%;另无法适用股利可抵减税额规定。

我国自2018年实施所得税改方案,废除两税合一,将股利所得改为双轨制,包括併入综所税以适用8.5%可抵减税额(上限为8万元)、採股利分离计税单一税率28%。

另所得税改方案也规定,对独资合伙的资本主或合伙人经营事业所得採穿透课税,免再课营所税,其所得列为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营利所得项目,比起过去先申报营所税、后续再申报综所税以凭证扣抵有所简化。

对这些事业主而言,除不被视为企业、免课营所税以外,另一大影响就是股利,如果是属于企业所得,经课徵营所税后可选择派发股利给股东,股东个人股利再选择课税机制。至于公司盈余的未分配余额则课徵未分配盈余税。

但如今独资合伙商号已不适用营所税,不会有分派股利情况,其资本主或合伙人获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营利所得,因此也不能按8.5%计算可抵减税额。

国税局官员指出,如果独资、合伙为小规模营利事业,由国税局查定课徵销售额依规定纯益率计算营利所得,但如果不属于小规模营利事业,则该独资、合伙营利事业必须提供「营所税结算申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课税所得额,再依此归课个人营利所得。

举例而言,北漂族A近年返乡回高雄创业,以独资商号成立一家小规模营利事业做网路销售,经国税局查定,A每月销售额约3万元,一年即为36万元,依照纯益率6%计算,即为A每年的营利所得21,600元。

如果A误将21,600元视为股利所得,自行计算可抵减税额1,836元(21,600元×8.5%),国税局将核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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