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保人为订定保险契约并缴费者,等于保单实质持有人。而被保人是被保障对象,如果被保人发生事故则触发理赔条件。至于受益人则是被保人符合理赔条件时,可获理赔金者。

财政部指出,自用的寿险或年金保单必须为要保人、被保人皆为自己,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而且未涉及刻意投保,例如涉及重病、高龄、短期、趸缴、密集、举债、鉅额投保等情况。

依我国2020年「实务上死亡人寿保险金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案例及参考特徵」函释,若涉及刻意投保情况,国税局可依实质徵纳原则按个案查核课税,不能适用自用保单税负优惠。

所谓自用保单税负优惠是依我国遗赠税法第16条明订,保险给付如人寿保险金,还有军公教、劳工或农民保险金及互助金等,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该条款是配合保险法第112条设立宗旨,也就是鼓励民眾以保单在一定程度内保障亲属权益,以避免家中经济支柱过世后,亲属生活陷于困境。

另在所得税方面,寿险保单分成生存、死亡给付两种。生存给付多为寿险保单到期后保险公司给付,该款项需计入受益人最低税负制课税,也就是个人境内外各项所得合计后减除每年670万元免税额,余额适用20%税率,若最低税负超过当年度综所税就需要补缴差额税款。

至于死亡给付方面,我国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所获死亡给付额度低于3,330万元免计个人最低税负,等于只有「超过3,330万元的给付款」需计受益人的最低税负制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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