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人生活而言,似亦非为重点。然新冠肺炎发生后,于近两月来,似将保险与相关法律议题推向前所未有之高峰。而社会各界,对于防疫保险有各种不同之主张,此等舆论或确为灼见,抑或为拙见者。笔者近十余年忝于大学担任保险法教席,復又参与社会相关工作,拟藉此对相关重要争议提供若干观察与想法,希得以缓解社会就此之争议。

保险制度之产生,系为得以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之用,但绝不得将其作为赌博获利之工具。果若如此,社会将瀰漫投机不良之气息,最终将使社会风气败坏。保险就是否以损失填补为基础而设计,而有不同法律规范。

防疫保险于设计当初,除因健康或生命受到风险者外,尚有因隔离或确诊所生财务损失部分之考量。于以费用补偿或收入受损之设计,因证明相关数额较为困难,故以定额给付方式安排。而以此方式设计者,则无所谓损害填补之问题。然而,不能因此推导至保险人不得就其经营风险进行考量之结论。

换言之,此等商业保险,保险人于订约前自有就相关因素核保之余地,况并无法律就此有所限制。

復保险本系就被保险人有忧遭不确定风险而受损之虑,故以交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之制度。于契约成立生效后,虽疫情有重大变化或政府对策有所变动,然此均属被保险人欲规避之风险,保险人实无就此认为有重大情事变更之由,而有毁约弃诺之空间。又疫情变化,对保险人而言,正为其履行承诺之责任,其无得主张有危险增加而请求加费之问题。

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须依约负担责任,被保险人仅需就事故发生予以证明,除契约约定以取得医师诊断证明为理赔必要条件,用电子健康码等各种资料证明,已为适足,而无须争论。又就快筛阳性视同确诊,系以公共卫生管理之考量所为决定,其可否作为保险契约承保之风险发生而进行决定,则应就个别保险契约条款文义,以为最终之定论。

保险系无形之商品,消费者之信心为业者经营之基础,果如此等信心破毁,将使保险等金融产业烟消云散。为维护此等信心,政府有责任进行严格且谨慎之监理。政府之监理,应以确保相关行业稳健营运,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似无法将此扩张至对私法契约进行最终之解释。按我国现制,其系属独立之司法机关或法律设计具独立运作基础之评议中心所有之职权,渠等均须依据契约约定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或决定,而无妥协之空间。

社会各界就私契约之争议,应就契约约定详以瞭解,并依据契约约定履行。然保险等定型化契约有复杂或不公之处:法律已就此等可能肇至不公之点,有所规范调整;或就复杂之处,要求相关业者详为说明与揭示。然若仍生争议,应依法进行诉讼或评议较为妥适。徒以政治施压或小道舆论放话,诚属不当,且将致使社会民心浮动,实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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