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老李参加劳保已经20余年了,太太今年42岁在家相夫教子,育有一女21岁,今年已经大学毕业,并从事工作,但老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太太原本想申请遗属年金比较有保障,可以领久一点,没想到案子送到了劳保局却不符合请领条件,而老李的母亲今年已经70岁,那可以改由老李的母亲申请吗?
劳保局说明,劳保被保险人死亡,其遗属受领遗属年金的顺序为配偶及子女、父母、袓父母、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的孙子女、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的兄弟姊妹,原则上,前一顺序的遗属存在时,后顺序的遗属就不能请领,因此老李的太太与女儿是第一顺序的遗属年金请领人。
劳保局说,但若被保险人死亡,其配偶、子女请领遗属年金的条件,配偶要有包括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年满45岁,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劳保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基本工资)、无谋生能力,或有扶养无谋生能力子女。
子女则要为未成年、无谋生能力或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劳保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基本工资)才能请领。
劳保局说,当配偶及子女有包括「全部不符合请领条件、在请领遗属年金期间死亡、行踪不明或于国外、提出放弃请领书或于符合请领条件起1年内未提出请领」者,就可由第二顺位领取。
劳保局指出,老李的配偶及子女都不符合遗属年金的请领条件,此时就可以由李母来请领遗属年金,等到日后老李的配偶年满45岁而仍然没有工作或者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劳保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基本工资),这时她就可以提出遗属年金的申请,而老李遗属年金的发给对象就由李母改为老李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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