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在一桩争执交付子女家事事件的宪法诉讼之中,先是做成暂时处分的司法保全裁定,之后再以判决将原案发回更审,此事不涉政治,却因罕见而引起舆论注目,至今余音袅袅。宪法法庭说法院必须依照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给孩子陈述意见的权利,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这并不是在说法院应将孩子判给谁,而在指出宪法要求法院必须遵从正当程序做成判决;宪法法庭也未要求法院必须依据孩子的意愿做出决定,但以为法院不能不给孩子陈述的机会。宪法法庭关心的是正当程序,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正当程序,才能实现个案中孩子的最佳利益。

宪法法庭判决之后,不乏批评者。法院法官对于大法官的介入,有些不以为然;主要是质疑大法官不应以上诉审自居,干预法院的个案判决;因为关切审判权限的归属,所以反对大法官废弃法院的裁判。论者近日亦有为文主张大法官应避免审查个案裁判,只该从事规范审查,以免折损宪法法庭的公信力。

宪法法庭真的不该过问家事个案的公平正义吗?宪法法庭是司法机关,核心功能就是审判,不审个案哪能叫做司法?宪法法庭可以是法律审,但是不可割离个案审判。立法院,才是不该过问个案的机关。不必负担司法责任的法律学者,也可以不研究个案,不涉入个案是非。但宪法法庭不能,必须要面对个案。权力分立的制度中,司法原就是个案的审判者。

依宪法规定,大法官才是宪法案件的终审机关,终审机关就是个案审判的终极决定者。宪法中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只有大法官与宪法法庭;不能因为法律设置了最高法院,就忘记了依据宪法大法官才是宪法案件的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只是民刑事案件的终极审,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是宪法案件的终极审。现在法律也已明文规定,宪法法庭应废弃违宪的法院裁判,道理在此。

司法审判的核心意义,在于提供权利救济;因为「有权利即有救济」。宪法法庭接受声请人的个案声请,进行保障权利的审判,如果仅止于研究法律是否违宪的抽象问题,即使满篇满纸地解释权利,最后却吝于提供当事人救济,就不能算是尽到了司法责任。司法者缺乏权利救济的功能或是关心,就没有尽到审判的责任。

在交付子女的诉讼中,宪法法庭关心子女的宪法权利,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从追求子女最大利益的正当法律程序,提纲挈领,是具有宪法重要性的议题。看热闹的局外人也许只是关心父母的诉讼胜负,也许对于父母谁更该得到监护子女的地位自有主张;而宪法法庭关心的则是,法院审判不能逸脱正当程序!这样的判决掌握了正确的司法价值,值得赞同。

不了解大法官是宪法案件的终审管辖,不了解司法审判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个案权利救济,可能正是因为对于宪法规定的司法,欠缺认识之故。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审判都能遵循宪法要求的正当程序实现个案权利,最高法院同样如此要求法院,自可减少甚或根本无需大法官的介入。

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追求;这也是交由司法审判以求实现救济的道理所在。宪法诉讼法施行之后,宪法法庭开始以审判个案作为日常的功课,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其实是个利多的消息。宪法法庭最该关心的,原就是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如何才能于个案之中真正获得实现,而不该只想减少受理案件以使得自己的工作更加轻松。大法官过问交付子女一案是利是弊,当做如是观。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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