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指出,依同细则第50条之1第2项规定,经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终止上市者,若在实施日至少八个营业日(7月25日)前,对其金融机构拒绝往来纪录已达成补正程序,且无同条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申请者,得以公告免除其终止上市实施。
台开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报110年度及111年首季财务报告,证交所自4月7日起停止其上市有价证券买卖,5月19日起对其上市有价证券併案停止买卖。
另该公司2月7日发生存款不足的金融机构退票情事,且自变更交易方法后次一营业日起三个月内未完成补正程序,证交所已自5月11日起对其上市有价证券併案停止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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