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长林智坚被控中华大学、台湾大学2篇硕士论文涉抄袭,引发着作权争议;法界人士指出,林有没有侵害他人的着作权,须2所大学、相关当事人及机关,提告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求偿,否则司法无法介入厘清真相。
根据竹科管理局的说明,2007年中华大学科技管理系以标案形式接受委托时,在契约中就已载明,着作完成时着作财产权,同时让与竹科管理局,契约中的厂商、科管系放弃行使着作人格权。
法界人士指出,依契约规定,林智坚在参与该研究计画时,是负责发放和回收问卷、参与讨论、或是进行分析,在出版时都不能主张自己拥有这份研究成果的着作财产权,也应依合约放弃行使人格权。
林智坚幕僚昨解释,依科管局与中华大学合约书内容,中华大学完成结案报告时,着作权才移转到科管局,但林2008年口试时,他与中华大学研究团队仍拥有此报告的相关权利,并无抄袭之虞。
对此,律师廖芳萱就着作权相关规定分析,「如果过程中做出的结论,但未提交使用于最终报告」,这过程内容的着作权仍应属原创作者,着作要完成才有着作权问题。
她举例,就像有人委托画家画山水画,本来画了一半,但画家最后另外画1张交付委托者,那原先画了一半的画作,如已完备雏形,该画家仍拥有着作权。
台大论文争议部分,法界人士也以常见的网路抄袭文章争议解释,只要文章内容有7成到8成以上的雷同,就算只是段落及顺序调整,内容相同性大,仍有违反着作权之嫌,司法实务也有诸多类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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