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父亲9年前性侵当时就读国中的女儿,直到女儿读高中后校方发现,报警揭发父亲恶行,他被起诉后却辩称,有小三及小四,不必做出这种禽兽不如行为,一审判他无罪,但二审认定他犯行明确,依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罪判刑7年8月。可上诉。
本案发生在2013年6月至7月间,该名父亲在新竹市住处房间内,将手伸进女儿裤子内以手指性侵;2016年10月女儿因家庭问题情绪低落,向高中辅导教官陈述,并提及遭父亲性侵害情事,学校通报警方处理。
新竹地检署起诉后,父亲否认性侵,还说「我根本没做这些事,我没有做这些事的动机」,还自夸案发时自己有公司,且有小三、小四;另他要去性交易也可,何必对女儿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
一审新竹地院认为,女儿对被性侵的时间点,供述前后不一,再加上检方举证不足,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受侵犯的女儿则痛苦地表示,不知道为何父亲一审会被判无罪,希望法官还她一个清白。
女儿说这么久的事情,她真的不记得,如因时间上的错乱,这是痛苦的回忆,她不想去想起来,但不是因为时间讲错,就代表父亲没有罪;她的高中教官也证称,被害人当时情绪激动到哭,并提到父亲性侵她的事。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女儿对被性侵过程的重要基本事实,始终陈述如一,这样的陈述又有相关证人证词的补强证据,可以担保为真实可信,不能只以她因记忆因素以致陈述互有出入的细节瑕疵,就认定父亲无罪,改判父亲7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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