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表示,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7条及第8条之1规定略以,只要是适用劳基法的下列人员都是劳退新制的强制提缴对象,包括本国籍劳工、与本国籍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与其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而依法得继续在台工作者及取得永久居留许可之外国人。
劳保局提醒,劳退新制2005年7月1日开办时,适用对象原只限定于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本国籍劳工。自2014年1月17日起,凡雇用与我国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而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陆配偶、香港或澳门配偶,雇主应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
而政府为了建构外籍人士在台湾服务的友善环境,放宽取得永久居留许可且适用劳基法的外籍人士,自2019年5月17日应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进一步保障在台永久居留的外籍工作者的退休生活,而为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许可外籍人士劳工退休金制度选择之权利,劳退条例第8条之1规定,劳退条例修正生效日前已受雇适用劳基法并取得永久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修法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者,如欲继续适用劳退旧制,应自修法生效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表明,而一旦选择适用劳退旧制后,不得再选择适用劳退新制。
劳保局提醒,雇主申报取得永久居留许可之外籍人士参加劳保时,务必请于合一申报表注明「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未参加劳保者,则须填写「劳工退休金提缴申报表」,并检具居留证影本申报提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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