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全球化时代,跨国执行专案,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执行专案时,除了考量投入材料成本、机会成本、人力成本等因素外,其中税务成本更是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为营造外资来台投资环境并强化国际竞争力,我国迄今已和34个国家与地区签署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包括日本、新加坡、印度、奥地利、加拿大等国家;另有13个国家与地区签署海、空或海空国际运输所得互免所得税单项协定,包括韩国、德国、澳门、欧联、美国、泰国等国。

所谓「租税协定」系「消除所得税双重课税与防杜逃税及避税协定(Agreement for 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and Avoidance)」简称,为避免缔约双方遭双重课税租税协定,本于互惠原则,就跨境投资、经贸往来及文化交流活动所产生各类所得商订减、免税措施,以消除双重课税,甚至减轻税负,营造有利双方投资及人民往来之永续低税负环境,并商订相互提供税务行政协助范围,以防杜逃税,维护双方税收。此外,也有国家仅就国际运输所得洽签海、空国际运输所得互免所得税单项协定,以相互免税方式,解决双方国际运输事业双重课税问题。

而租税协定内容,除了常见优惠扣缴税率之适用包括股利、利息及权利金等外,依据各别租税协定内容,也还有许多优惠值得注意。

举例而言,为配合我国政府推广绿色能源,近年政府大力推动离岸风力发电产业发展,促使许多外商公司来台投入大量资金兴建风场开发及技术移转。其中外商若是来自于与我国有签署租税协定之国家,可留意是否适用免税之优惠。例如台湾与加拿大有签署「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议」(以下简称台加租税协定),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提供台湾公司融资服务所取得之贷款手续费、利息及承诺费等报酬,是有依台加租税协定第7条第1项营业利润规定及第11条第3项第1款利息所得规定,免纳所得税之优惠。

另外来自租税协定国家的外商公司提供给台湾技术服务在特定状况下,也有申请营业利润免税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此减免之优惠并非自动适用,必须由申请人(即他方缔约国之企业)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3条第1项规定,检附他方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我国境内之常设机构从事营业之相关证明文件及所得相关证明文件,向给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减免所得税。

另外,须特别留意的是,若符合相关规定,却没申请租税减免,除须多缴纳税金外,回到自己的国家时,也可能会因为未依法申请租税减免而被拒绝扣抵税款,陷入双重课税的窘境。由于税务办理错误而最终使专案利润扣除税金后成为亏损的案件,时有听闻,若不确定是否能适用租税协定,宜多洽询税务专家,以免自身权利受损。(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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