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表示,被裁减资遣继续加保年资得与原资遣单位加保年资视为同一单位年资,被保险人以个人为单位向劳保局办理裁减资遣继续加保或由代办团体办理续保手续,其保险年资与原投保单位视为同一投保单位的年资。

至于缴纳保费方式,劳保局说,被裁减资遣人员以个人名义于劳保局加保者,保险费应以转帐代缴方式缴纳被裁减资遣而自愿继续参加劳保;每月应缴保险费应按月向其原投保单位或代办续保劳工团体缴纳,由其原投保单位或代办劳工团体于次月底前负责汇缴劳保局。但被裁减资遣而自愿继续参加劳保被保险人应缴纳保险费逾2个月未缴纳者,以退保论,而欠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事故所领取的保险给付,应依法追还。

劳保局提醒,依照「被裁减资遣被保险人继续参加劳工保险及保险给付办法」规定,继续加保的被保险人,如果再从事工作,应由再工作的投保单位办理加保,原裁减资遣继续加保部分不得继续参加,如果被保险人于被裁减资遣离职退保当日起2年内,再受雇工作加保后又离职退保者,可以依原规定办理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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