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海运公司等事业为联合承运机关进口物资器材,因为先前申请的联合行为例外许可的五年期限将届,再度向公平会提出申请。

公平会审议后认为,光明海运等联合行为的继续实施,可促进发展国轮船队规模及战时国家军事物资运送,有利于产业政策及国家安全,具有公共利益。透过联合提供船期与舱位,将可弹性调度船舶,因应海运市场可能的失调现象,稳定所需货源,有助于提供更稳定之运能、减低运价波动,且该经济利益可由交易相对人及社会大眾合理分享,亦具有整体经济利益。

公平会指出,由于光明海运等联合行为未限制参与者只能透过运量分配的管道,承运机关之进口物资器材,所以仍有足够诱因持续相互竞争,因此,同意附加以下负担许可延展期限:

一、申请人等申请联合运送依《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进口物资器材海运运送作业办法》採购之大宗物资及一般杂货,符合当前整体经济利益,许可期限自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计五年。

二、申请人等及交通部认可之专责机构不得拒绝其他符合「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进口物资器材海运运送作业办法」之国籍船舶运送业者加入本联合行为。本联合行为主体变动时应报送公平会备查。

三、申请人等联合承运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进口物资器材,应将专责机构规划推荐之国籍船舶业名单及承运权重比例、实际承运情形(包含实际承运之国籍船舶业名单、承运数量及比例),于每年4月1日前送公平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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