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遗属基本经济生活,当国民年金被保险人遭遇死亡事故,家属可以依规定请领国民年金「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其中丧葬给付依规定由支出殡葬费的人请领,而当国民年金被保险人于领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或年满65岁未及时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前死亡,遗属有符合请领条件「当序遗属」(即最前面顺位的遗属),可以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劳保局表示,丧葬给付的请求权,自被保险人死亡次日起算,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不行使即消灭,也就是5年内必须提出申请,遗属年金给付的受益人如果不能在符合请领条件当月提出申请,只要符合资格月分未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申请后劳保局都会补发。

劳保局指出,丧葬给付的给付金额为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丧葬给付5个月,目前国保月投保金额为1万8282元×5个月为9万1410元。至于遗属年金给付,劳保局提醒,依规定为由符合请领条件的当序遗属请领,是以如有当序顺位的遗属存在,不论其是否具备请领条件或放弃请领,后顺位的遗属就不能请领遗属年金。

劳保局说,以配偶为例,必须符合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基本工资,或扶养的子女为「未成年」或「无谋生能力」或「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基本工资」或无谋生能力时配偶才能领取遗属年金给付。

劳保局提醒,国民年金「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申请书皆可至劳保局全球资讯网下载,或向劳保局各地办事处、各乡(镇、市、区)公所索取,填妥并检附应附文件后寄送劳保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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