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从1989年起陆续向交通部民航局租用6架飞机,原本双方约定华航可以因此取得飞机所有权,但后来因故终止约定,华航提告索讨多付的租金,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依当年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内容计算金额后,认定民航局必须返还华航溢付的租金1.7亿多元,还要加计年息5%计算的11年利息,判决民航局共赔偿近3亿元确定。

本案是因1989年间政府由民航局用民航作业基金,向美国购买10架飞机,其中6架租给华航,包括波音747、麦道11等客机及货机,双方约定,租约期满后飞机归华航所有,但华航须支付租金及飞机价款。

不过,当时在野党立委质疑民航局图利华航,监察院也认为租用6架飞机合约不符《国有财产法》规定,立法院1999年决议要求民航局收回飞机再公开拍卖,民航局于是终止原本的租约内容,2002年与华航重新协议合约。

华航提告主张,当年与民航局签约后,约定由华航分期给付租金给民航局以摊还购机本息,华航依约付清租金或提前付清购机本息时,民航局应将6架飞机所有权移转,但后来双方在2002年7月间签立新的协议书,终止原本合约,并依立法院决议变更合约内容。

华航指出,因为立法院决议变更契约,不许华航取得飞机所有权,如果仍要求华航依照原本契约的约定数额给付租金,显失公平,应改依2002年协议内容,包括租金数额应依市场租金利率及残值等因素重新调整,民航局应将溢付租金返还华航12亿多元。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都认为,应依照当年原本租借飞机的契约内容履行,因此没有溢付租金的问题,判决华航败诉,华航不服上诉后,最高法院废弃原本民航局免返还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定,民航局与华航须依照2002年7月5日,双方签立的新协议书内容,针对租金计算应依飞机价格扣除飞机残值4.88%方式调整,调整后,华航溢付租金1亿7872万8146元,改判民航局要全数返还多付的租金,并给付从2011年3月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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