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实质营运条件,财政部说,在当地设置的子公司,有实质营业场所且聘雇员工在当地经营业务,且CFC公司的非实质营运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须低于企业总营收1成以下,才能视为实质营运公司。
至于当年度CFC盈余,财政部指出,是以个别法人或自然人单位认定,以避免企业、个人以多家CFC分散盈余取巧避税。
财政部强调,如果企业持有低税率或境外所得不课税国家50%以上股份或实质控制力、该公司无实质营运、个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当年度盈余超过新台币700万元,只要同时符合三大条件,则属于CFC课税范围。
而只要国税局认定企业有海外CFC收入,CFC公司帐上获利将认列为海外投资收益。而企业海外收益是併入营所税课税,适用20%营所税率。
但财政部也强调,只要符合「实质营运条件」或「当年度CFC盈余未超过新台币700万元」豁免门槛,则免列入CFC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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