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国最高法院在东森国际案、旺宏案、同开案、新竹商银案、力特案等多数内线交易类型的案件中,都认为「这个消息在未来必定会发生」是「消息明确」的必要条件(判决理由书用语是「综合相关事件之发生经过及其结果,为客观上之整体观察,以判断何者系『某特定时间内必成为事实』,资为该消息是否已然明确重大(成立)之时点。」)。当然,最高法院也有部分见解(如优盛案、台开案)认为不需要这个条件,只要达到「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程度就够了,不过这在最高法院是少数见解。

这个争点所产生的争议,在近期受各界瞩目的硅品日月光内线交易案中就有发生。该案中,日月光公司董事长在104年12月11日核定签呈,决定将向硅品公司提议以55元价格收购其100%股份,并且在14日收盘后公告收购提议,且要求硅品公司在21日前回应。但硅品公司在21日公告表示尚须研议,而使这个收购提议最终破局。

其中有1位日月光公司内部员工,在11日就得知该收购提议的签呈被董事长核定,并在14日公告前就买进硅品公司股票,最后被认为是内线交易行为而被检察官刑事起诉。此外,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则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商业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该案被告的刑事责任部分,一审在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的判决理由中,对于「消息明确」的定义,採取前述的多数见解,也就是认为应以「该消息未来必定会发生」为要件,而在本案中,虽然日月光有提议收购,但硅品公司并未同意,所以「收购硅品公司」的消息「尚未必定发生」,不符所谓的「消息明确」,当然也就不成立内线交易,因此判决被告无罪。

然而被告的民事责任部分,商业法院则援用前述少数见解,认为「不论『提议』之内容将来是否实现,对正当投资人投资判断自有重大影响」,并且认为日月光公司在104年12月11日董事长批准收购提议的签呈当下,已经达到「消息明确」之程度,因此最终认定成立内线交易,并判决被告应对投资人负赔偿责任。

在硅品日月光案中,可以发现虽然是相同的不法事实,但因为高雄地方法院及商业法院对于「消息明确」有不同看法,导致结论天差地别,虽然该案目前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都还分别在上诉审理中,但或许要等到未来最高法院对于「消息明确」的见解统一,才能彻底解决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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