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于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得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规定之担保品,经国税局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新台币1,500万元,缴纳期限至2023年2月10日止,因遗产中无存款可缴纳税款,全体继承人已找好买家,急于脱售遗产中之A土地(核定遗产价额为500万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价款缴纳遗产税,经继承人提供定期存单500万元作为纳税担保,申请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缴纳遗产税事宜。台北国税局特别提醒,遗产税的缴纳期限不会因为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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