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讯发达下,网路成为性侵害、性剥削场域。立法院昨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少性剥削犯罪防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网路平台提供者发现或被通知有性侵害犯罪影像等资料,应先限制浏览或移除相关网页资料,并保留物证至少180天供检警调查。
南韩过去曾发生「N号房」事件,台湾也过去也有Deepfake换脸的造假影片,波及不少无辜女性。行政院会去年3月10日通过防制性暴力等4项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其中刑法部分条文、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在上周完成三读程序。昨再修法完成最后两项。
为避免发生性犯罪影像或资料在网路上流传,条文明定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发现或透过网路内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犯罪有关之网页资料,并通知警察机关,保留相关犯罪证据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无正当理由不愿配合者,可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限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
至于引诱、利用使儿少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者,修法加重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另以强暴、胁迫等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得併科500万以下罚金。
为防治跨国性侵害犯罪,主管机关必要时,得提供加害人之个人资料。加害人应接受司法警察机关对其照相、採取指纹及DNA採样,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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