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顏姓女子今年1月骑机车时称遭简姓饲主的鹅追咬,警方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将简姓饲主移送台东地方法院,但法官认定鹅长相呆萌讨喜,不构成吓人要件,裁定不罚,可抗告。
顏女向警方指控,今年1月9日上午,简姓饲主将鹅养在家门前,未把笼子关起来,让鹅群在路上游荡乱跑,她回家行经该处遭鹅咬伤,导致她受到惊吓。
台东警方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0条第3款「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下罚锾,将简姓饲主移送侦办。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认为,鹅虽有巡逻、维护生活领域的习性,但鹅行动速度不快,攻击前多会先向前伸长脖子朝人靠近,再张口咬人,不会突然张口咬人或发生鸣叫吓人。
法官指出,即使鹅可能追人、进而伤人,但鹅长相讨喜、形象呆萌,不具可怕样貌,一般人看见鹅群在外,应不至于感到惊吓。且案发地点并非狭窄巷弄,简姓饲主也说,鹅应该追不上机车的速度,为何顏女骑机车还会被鹅咬到?
法官认为,鹅速度不快、攻击前有徵兆,鹅长相讨喜,且尚无这只鹅曾吓人的纪录。虽然纵容让动物在外游荡不恰当,但游荡的动物未必会有吓人行为,警方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饲主如何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不符社维法「吓人」要件,裁定不罚。
台东养鹅场陈姓业者表示,鹅是温驯动物,只要人一进场,鹅都会主动闪避。虽有地域性,但通常是受到刺激或挑衅、或是野放的鹅才有可能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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