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蕙容指出,我国遗嘱种类分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及口授遗嘱五类,各设有不同之成立要件,以自书遗嘱为例,须留意必须具备「遗嘱人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及「亲自签名」等三要件,才是合法成立遗嘱。

且所指「自书」的方式,是指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为限,并不包括立遗嘱人以电脑亲自缮打遗嘱全文之方式,实务案例中,常发生立遗嘱人以电脑缮打、制作自书遗嘱之情形而使遗嘱无效的情形。

吕蕙容说,由于遗嘱有效与否直接影响遗嘱信托的成立,为避免所立遗嘱发生无效之情形,建议欲透过遗嘱成立信托之委托人于做成遗嘱后,可先行委由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检视遗嘱作成方式是否合于民法法定要件。

前述五类遗嘱中,公证遗嘱系经公证程序所作成,其作成程序较其他遗嘱方式为严谨,且有公正第三方之参与,较具公信力,可减少日后关于遗嘱内容真偽之争议发生。

此外,要留意公证遗嘱「须有两名以上之见证人」,且「见证人不得为民法第1198条所列之人」,以避免见证人为对遗赠存有间接利害关系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违反立遗嘱人的本意。建议民眾如要办理遗嘱信托,委托人可选择以公证遗嘱之方式作成,以避免遗嘱效力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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