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在美国纽约发生「911」恐怖攻击事件后,联合国会员国都呼吁採取反恐怖作为或制定相关法律。行政院最早于2003年向立法院提出《反恐怖行动法》草案,草案明定行政院应成立「反恐怖行动小组」,而朝野立委在2015年重提草案,最终都碍于侵害人权之虞,不了了之。
行政院2003年提出《反恐怖行动法》草案,除明定反恐权责单位,由行政院筹组反恐小组外,也包含情治单位首长可以下令扣留恐怖分子财产、冻结资金;对从事杀人恐怖行动者,最重可处死刑。
不过,当时立委就有疑虑,现有法律已可因应反制恐怖活动,没有必要另订反恐法,且草案规定财产强制处分权恐影响人民权利义务,该案最终仍因届期不续审规定作罢,而政院在2007年虽再度提案审议,但最终被退回程序委员会后,也未有结果。
直至2013年4月律师胡宗贤在高铁放置爆裂物后,立法院才再度提及反恐法,朝野立委当时质疑,行政院国土安全办公室功效不彰,面对高铁炸弹案未有具体作为,除了要求考虑撤裁外,也要求研拟「反恐法」草案,案件搁置2年,因为伊斯兰国在法国巴黎恐攻事件后,朝野立委又再度催促法案进度。
时任民进党立委李俊俋、国民党立委马文君和蔡正元更提出《反恐怖行动法》草案,但又碍于届期不续审作罢,直至隔年蔡政府执政,国民党立委黄昭顺、马文君又提出「反恐法」草案,但绿委站在反对立场。
当时党团总召柯建铭认为,蓝营是为了雄三飞弹误射事件提案,而台湾因应911事件购置的监听设备,甚至被用来作为「马王政争」监听设备,认为该法没有审查必要。
行政院当时也认为,现有的法律,包括刑法、洗钱防制法等已足以因应恐怖攻击,且反恐法也有侵害人权疑虑,民进党过去推动没有通过。就此之后,行政院、立法院立委都未提出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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