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去年针对《民法》规定夫妻「有责」一方不准请求裁判离婚,判决违宪,要求2年内修法。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亲属篇、《民法亲属篇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放宽离婚条件,未来只要夫妻在5年内分居3年即可请求离婚;并增修「赡养费」规定,赡养费请求权时效2年,另养不活自己的人可减免、赡养权利人再婚后不能拿赡养费,修法后将可溯及既往。
法务部日前预告修正草案,收集各方意见,其中《民法》亲属篇共修正12条、新增7条、删除1条,异动20条条文,幅度不小。修法重点,除依释宪放宽离婚条件,也增修赡养费规定,明定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时,得请求对方提出财产清册及相关文件。
裁判离婚部分,保留《民法》第1052条有责主义的部分规定,删除近年离婚诉讼已少有适用的要件,包括「恶公婆凌虐、不治恶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另参酌外国立法例,放宽裁判离婚要件,若夫妻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诉请离婚。
草案修正赡养费请求权成立要件,及增订赡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减轻或免除给付义务事由,也就是养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给赡养费,或减少支付。另明定赡养费请求权时效2年,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也就是说,收受赡养费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赡养费。
不过,草案也明定夫妻双方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就业能力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并不适用再婚丧失赡养权利规定。
举例而言,艺人大S与前夫汪小菲离婚,由于协议并无限制对方再婚条件,双方自行约定支付赡养费,并无生活困难情形,纵使大S隔年闪电再婚,汪仍须依约支付赡养费。
此外,草案明定法院7项审酌赡养费标准,包括夫妻年龄与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或有无职业退休年金分配请求权、需继续照顾未成年子女程度、赡养权利人接受职业训练及重返职场机会及费用、有无其他应负扶养义务人,以及人数、婚姻存续期间长短、生活水准及家庭分工情形,或其他影响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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