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条文,明定劳工年满65岁者,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可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解除65岁强制退休的禁令。朝野立委均支持,认为高龄者延后退休是国际趋势,我国65岁以上劳参率不到10%,鼓励雇主与劳工协商延后退休,「劳动就是最好的照顾」。劳动部说,这代表社会支持高龄劳动人力投入劳动市场。
但是桃园市产业总工会袐书林庄周说,最后通过的条文只是将现况入法,劳工团体的主张是,取消雇主强制劳工退休的年龄上限,让劳工自行决定何时退休,或明文禁止雇主以较低劳动条件续聘,这次修法并未达到劳工的预期。
根据现行《劳动基准法》第54条,劳工年满65岁者或是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可强制其退休,昨日三读条文则放宽限制,增订65岁可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另也规范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强制退休年龄不得少于55岁。
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说,劳基法原条文会让人以为65岁届龄就要被强制退休,但实务上是鼓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退休时间,由于现行条文语意不明确,因此提出修法。
民眾党立委吴春城表示,高龄者不再是弱势银髮族,而是「壮世代」,因此与民进党立委王正旭共同提案解除现行劳工65岁强制退休年龄的「紧箍咒」,现在劳动力普遍不足,2034年台湾5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一半,「没有一个长照方式可以照顾一半人口,劳动就是最好的照顾」,劳动让高龄者更好地参与社会、有更好的人生。王正旭则说,劳动部须留意劳资双方是在对等条件下协商。
台湾铁路产业工会袐书长朱智宇则认为,此次修法没有解决强制退休发动权是在资方手上的问题,当劳工年满65岁,即使身心状态和技术都还能继续胜任,甚至劳工也仍有意愿继续工作,但雇主还是有权力强制要求劳工退休。只要雇主仍然掌握强制解雇的权力,所谓的劳资协商,最后在实务上很可能就是雇主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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