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民眾而言,房子就是房子,很难分清自有、自用、自住这些用语,如果白话一点来说,自有指得是在自己「名下」,只要所有人是自己即可、不限用途;自用和自住则是指房子除了登记在自己名下,还必须自己住。
由于现在各机关的规定都有一些不一致,例如中央银行定义的第二套房、青年安心成家贷款放款对象的自用房屋等,其实意思都不太一样,因此不论签立贷款合约、申请相关补助或是计算税费时,最好先搞清楚相关定义。
回到《囤房税2.0》,也就是名下有房者每年面临的房屋税税率,是规定每一户(即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在全台最多只能有三户被归类为「自住」,且要符合没有出租、营业(例如开店、当民宿)等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陈先生夫妇有一个就读国小的女儿,陈先生名下有一间房子位于台北市,陈太太和陈小妹则在新北各有一间房子,只要这三间房子都属于自住用途,陈先生一家的三间房子即是按自住房屋1.2%税率课房屋税。
但陈先生一家如果是住在其名下的台北市房屋,另两间新北市的房子都出租,且有诚实申报出租所得(租金有报税),这时出租的两间房屋就不能算是「自住」,将依「出租用房屋」计算房屋税,税率介于1.5%至2.4%。
另一种情况是陈先生一家三口在全台合计买了七间房子,但强调是自用、没有出租。由于囤房税规定的「自住」最多只能有三间,另外四间就会被视为「非自住房屋」,并依囤房税的税率(2%至4.8%)计算房屋税。
那么,陈先生一家的七间房子中,怎么选出哪三间是自住?本次《囤房税2.0》一大修正重点,即是新增「户籍」条件,即自用房屋必须符合要件之一,是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并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
除了避免被多课囤房税,户籍登记对于房屋税省税也至关重要。主要是本次除了多屋族可能被多课税,如果民眾在全台只有一间房子(全国单一自住),税率可以从自住的1.2%再降至1%,但前提也是必须办妥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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