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修法在5月15日初审通过、6月26日党团协商后,准备进入二读、三读。金管会指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大争议点经党团协商决议,REITs投资标的不纳入社会住宅、而绿能、风电等公建是否可投资则要看是不是符合「不动产」的定义。

金管会指出,金管会在2003年便依法允许REITs採「信托」架构发行,由信托业担任发行主体,为了替台湾资本市场注入活水,因此参考日本、新加坡做法,开放REITs採「基金」架构发行,加上现行信托架构双轨併行。

未来若成功修法上路,商机庞大。据投信投顾公会调查38家投信意愿,有11家投信有兴趣发基金版REITs、预估三年内可发7檔、规模约450亿元,五年上看15檔,可破1,000亿元。

不过,在修法过程中,立委对REITs投资标的是否要纳入「社会住宅」意见纷歧。

为避免以后有人利用炒房,行政院版草案的「证券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及证券投资顾问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49条之3中明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得投资于住宅法第3条第1款所定住宅,也就是禁止投资自用住宅、社会住宅,最后党团协商后决议,仍维持原案,排除社会住宅。

另一大争议点是像离岸风电、绿能、太阳能等公建是否也可投资?金管会指出,这个在初审、党团协商时也都有讨论过,由于态样有多种要个案认定,但基本上就是要符合本法的「不动产」定义。金管会认为,母法已对「不动产」有明确定义,其他可在法案说明或子法订定即可。

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以及所依附之设施,并以该设施与土地以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

也就是说,假设这个具经济价值的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的设施是太阳能电板,就要去看这个设施是否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子)分离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

最后协商共识,REITs原则上排除社宅,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保留的部分,第5条、49条之3、49条之11、111条照金管会建议条文;第49条之14、49条之15、49条之19照行政院版。不动产证券化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保留的部分,第17条、62条、64条均依金管会建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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