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立法理由,不当财产取得原因,限于「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取得的财产,但不包括「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等正当取得财产。

而不当财产范围,限于「从1945年8月15日起至党产条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还存在的现有财产,以及条例公布时虽非现有财产,但是威权统治时期「以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之财产」。

依法院判决,国民党在1990年承购原来中央党部大楼,以当时土地公告现值加计2成,没恣意压低价格,不是「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法官开庭时,要求国民党及党产会对此进行法律攻防,党产会却鬼打墙。

判决指出,党产会代表在法庭,只是一再强调处分是基于充分调查,认定违反政党本质及悖于民主法治,属不当取得财产,却不去讨论是否显不相当之对价,且是否在条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仍为的不当取得财产。

也因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党产会无法说明国民党承购旧党部大楼时,是显不相当的对价取得,撤销处分,同样判决也出现在国民党「大孝大楼」案。

中广行政诉讼案,行政法院更直接点出,党产会错误计算缔约出售股权的时间点,认定中广「非以相当对价转让」,法官指党产会基于「错误事实」而误认中广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再度打脸党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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