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抵换制度,让审查环评开发案空污排放量增量抵换方式有一致审查原则,环境部1日修正发布「环境部审查开发行为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不仅扩大抵换适用对象,纳入施工及营运净增量皆须抵换;同时,也订定抵换优先顺序、新增多元抵换来源,并规范抵换由近而远的方式,落实就近开发污染抵换。

修正重点包括第一、扩大抵换适用对象,将施工期间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量纳入抵换处理原则规范;第二、订定抵换优先顺序,开发案属固定污染源者,应优先以固定污染源进行空气污染排放量增量抵换,抵换不足者才能採用移动污染源(车辆汰换)、逸散源减量及其他减量来源。

第三、多元抵换来源,新增园区导入低污染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取得清洁排放自主管理标章、认养空气品质净化区之作为抵换使用;第四、抵换由近而远,明定开发行为执行空污排放量增量抵换来源地点择定优先顺序(同县市、同空品区、邻近空品区上风县市),以及差别抵换比例(同县市1:1.2、同空品区1:1.3、邻近空品区上风县市1:1.4),以落实开发污染就近抵换。

环境部说明,现行抵换处理原则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抵换来源,由开发单位出资协助既有公私场所改善空气污染,并藉此取得一定比例的污染减量抵换额度。

环境部表示,2019年以来共审查132件开发案,其中,开发单位开发行为空气污染物总增量约10,500公吨/年,经抵换后净增量降约2,150公吨/年,抵换减量幅度约8成;显示藉由抵换制度可有效减轻新开发案对环境的衝击,预期这次修法将使抵换制度更完善。

另,环境部正规划建置开发行为污染排放增量抵换资讯平台,未来除提供开发案承诺抵换资讯外,也公开多元抵换媒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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