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寿险业发债筹资潮,为提高筹资弹性,金管会1日宣布,开放保险公司发行的次顺位债券,「与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也可以认购,通常会是股东、负责人或高阶主管经理人,与其子女、配偶等,且不管是国内发债或国外发债,即日起保险公司的新发债皆可适用。
寿险将于2026年接轨ICS,资本强化成近年寿险业最大任务,金管会去年4月中先是开放保险业可发行10年期以上、具到期日的资本债券,今年3月再开放国内寿险可藉由海外成立SPV于海外市场发债,近两年寿险市场掀起一波发债潮。
为强化寿险发债筹资弹性,金管会1日开放保险业发行的具资本性质债券,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公司债,可以由该保险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持有。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表示,今年金管会举办金融建言座谈会时有寿险业者建议放宽,主要是银行、金控都没有类似限制,唯独保险业有限制,后来参考国际上ICS规定,也没有特别就关系人的自然人做限制,因此决议放宽。
过去会限制关系人来认购,主要是担忧一套资本被两家金融机构计算为资本的问题,比方说关系人是一家银行,认购保险公司的债券,就会在两家公司认列为自有资本,但如果关系人是自然人来认购,就没有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
保险局说明,所谓「与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通常会是股东、经理人、董监事、负责人等,包含其子女、配偶或同居人等,次债通常是私募,也不会有集中度的问题,由各家保险公司判断认购人是否符合认购资格。
但由于保险业发行的次债,通常是由专业投资人在认购,因此认购者仍然要符合专业投资人的资格。保险局指出,即日起保险公司新发行要募集的次债就可以适用,不分国内、外发债,应募人资格不需要经金管会同意,只要符合资格条件即可。具关系的自然人,认购次债后是否质借或进行附买回交易(RP),金管会并未额外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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