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台商委托杨姓房仲出售房子,杨男于受托期间帮忙房屋修缮监工,朱男返国时还到机场接机,朱男却找其他房仲看屋,甚至竟寄存证信函要求提早解约,杨男自认尽力,提告要求朱男给付房价2%服务费,法官审酌后判朱男须付房价1%服务费、约14万余元给杨男。可上诉。
大陆朱姓台商去年7月间将高雄仁武区一处房产委托杨姓仲介要以1498万元出售,签下1年委托合约;杨男接受委托后,帮忙修屋监工,朱男返国时还到机场接机,颱风过后检查屋况回报给朱男,自认服务非常尽心。
但杨男的服务和专业能力却未被朱男接受,朱回台后数度请其他房仲人员假装买家,换装前去看房,被杨男识破身分。
朱男见房屋迟未卖出,去年12月寄发存证信函通知杨男解约,杨男基于尊重客户,同意终止契约,并向朱男索讨房价2%服务费,但朱男拒付,杨男告上法院。
法官审理时,朱男指控杨男服务态度消极,他询问杨男是否有带客看屋,杨男多次迟未回应。杨男拿出2人对话纪录反驳,指他积极处理卖房事务,租看板张贴广告、拍摄房屋全景照片给房客看,多次向朱男回报带客户看房情况,朱男多次回他:「你自己拿捏了,不用告诉我什么」。
法官审酌后认为,杨男虽未找到买家,但没有违约,朱男单方面解约,无法究责于杨男,考量杨男付出金钱、人力、时间成本,但请求2%服务费实属过高,应酌减为房价1%较为合理,判朱男应给付14万余元给杨男,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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