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前解放军潜舰艇长阮芳勇今年6月驾驶小型快艇涉偷渡来台,台湾高等法院20日审结宣判,合议庭考量自首可减刑,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罪」判8月徒刑,可上诉。
阮男聆判后被押返囚车途中向媒体表示「我想留在台湾」,但因他并非《刑法》第95条所指的外国人,而是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大陆地区人民未经许可入境是行政机关裁量权,而非法院应予审酌,未来判刑确定后,将由行政机关移民署裁量,依法得强制出境。
判决指出,60岁的阮芳勇2024年6月8日上午在大陆地区购买1艘快艇,当天晚间10点多从大陆地区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区驾驶快艇出港,9日上午9点多驶至新北市淡水区外海域而擅自进入台湾地区,抵达新北市淡水区淡水老街渡船头C码头,并与停放在该码头、往返八里到淡水的顺风航业公司交通船「顺风122号」发生擦撞,「顺风122号」船长及船员协助将阮男快艇停泊C码头。
阮男向对方表明从大陆地区偷渡来台,「顺风122号」船长等人通报警方,辖区派出所员警赶抵现场后,阮男向员警表示「我是大陆开船过来的,我来投案」、「因为我要逃离那边」,他自首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并接受裁判。
一审士林地院判处阮男8月,他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认为,一审依自首规定减刑,且于科刑时也说明量处有期徒刑8月的理由,相关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也妥适,阮男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判处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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