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铭4日也引用大法官释字645号解释,指出立法院可提公投,符合宪法主权在民与人民有创制、复决权,民意最重要,修宪就要公投,解散国会是更小的事情,对此,桂宏诚说,这本不是所谓举轻明重或举重明轻的道理,这是行为规范,几乎是用在刑事法中,与组织性质或赋予权利等政治程序完全是两回事。

桂宏诚强调,解散立院唯一途径是循《宪法》架构,也就是先对行政院提不信任案,再经总统核可解散立法院,柯建铭说法只是扩张解释大法官645号,公投法没有规定能解散国会,也不符合政治理论。

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高思博指出,公投是对事不是对人,要对人就应走罢免途径。解散国会很清楚是行政与立法互动下造成的结果,请问公投要怎样才算可以解散国会?高思博也指,解散国会也会连动内阁,也就是连行政院内阁都要下台,解散国会的同时也要解散政府,没有只解散一边的道理,且若公投同时解散政府与国会,凭什么总统可以豁免?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解散国会有《宪法》明文规定的程序,不包括公投,公投不能改变宪法,除非修改《宪法》,要有立法院4分之3提案,目前我国公民投票法所规定的公民投票,效力最多也只有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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