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针对《宪法诉讼法》修法提覆议案,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援用《民事诉讼法》的将来给付之诉案提到,若覆议未果,也可能会提预防性权利救济。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法律学者桂宏诚质疑,没有生效的法律不能事先做释宪判决,难道「预防性权利救济」是要救济行政院的执政权吗?律师叶庆元强调,不应援引《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案例,预防性权利救济在本案没有适用空间。

桂宏诚表示,所谓「预防性权利救济」,一般讲的是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宪诉法》提高门槛,这会造成谁的权利受害?救济是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必须回復,例如行政救济,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经过诉愿和行政诉讼,称为行政救济制度,难道「预防性权利救济」是要救济行政院的执政权吗?

桂宏诚强调,「还没有法律,还没有人权利受害」,释宪其实也是不应该的,例如之前的国会改革法案释宪,除了立法院3分之1声请合宪外,其他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因为没有任何人执行,也没有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现在又有救济的概念。

叶庆元表示,宪法上的救济是要有具体案件,才能声请宪法诉讼,但是,若可以预见法律通过时,对权利造成影响,就可以预先提出,不过本案《宪诉法》提高门槛,影响是司法院的运作,跟行政院并没有关系,行政院没有任何可预见的侵害,预防性权利救济在本案根本没有适用的空间。

叶庆元认为,预防性权利救济类似于《宪法诉讼法》假处分概念,是避免紧急重大危难,可以由宪法法院作成暂时处分,不应援引民事诉讼法概念。但现在是因为赖清德总统提名不当的大法官人选,连民进党团都不埋单,才没有大法官来审判,总统和行政院才是造成宪法法院无法运作的结果,不能倒果为因,不能主张因为提名不当而导致不足法律人数而有宪政危机。

叶庆元认为,主张对方有过失前,自己不能有过失,请求赔偿应有乾净之手,行政院跟总统此两个宪政机关,明显才是造成宪政僵局的原因,不能因此提起预防性权利救济,而权利救济的前提在于有权利,行政院非公法人,并没有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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