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协和电厂更新改建案(四接)26日于环评大会审查,在爆发激烈衝突后通过。会前因环境部援引《环境影响评估审查旁听要点》第4点规定,限制20人旁听,拟採登记抽籤方式选出,招致抗议。
环境部虽表示,主席徵得现场环评委员同意,让9点半会前到场登记的50多位民眾都可进场发言,但环评的公眾参与不能仅靠委员的善意,更不该被环境部没收,皇恩浩荡恩准「旁听」亦不代表此为有效且合宜的参与方式。
而在四接、五接(台中港)、六接(云林麦寮)、七接(高雄大林蒲)等重大能源建设如火如荼推动的此刻,除启动能源政策环评外,检视环评公共参与之不足,建立有意义且于法有据的参与制度有其必要。
依《环评法》第12、13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仅有在环评评估书初稿作成后,举办「公听会」之义务。姑不论公听会有只听不答、不如《行政程序法》第10节「听证」般严谨,且有制衡行政机关的效果,这极有限的公眾参与制度也会因环评审查过程与开发方案修改而大打折扣。
以四接为例,公开说明会与公听会分别在108、109年办理,即便开发单位台电从环评专案小组初审到环评大会已提出第2版、第3版方案,政府亦无聆听新意见之必要。也因此,民间团体要求举办公听会、听证会,只会得到主事者的冷回应,撕裂官民信任,造成如今环保团体衝向大会激烈表达诉求的窘境。
重大环评案是渐进发展的过程,公眾参与应在环评前中后各阶段进行且于法有据。环评委员是专业导向,并非准否公眾参与的主角,如何建立兼顾时间变化性、有效性与公平性的制度安排,环境部责无旁贷。
针对四接审查争议,113年底监察院才提出调查报告,认为环评审查增加限制规定,与《奥尔胡斯公约》所揭示公眾参与决策及环境事务资讯近用等内容「有间」,应检讨改进;并指环境部将参照内政部民国54年间公告施行之「会议规范」精进作为。
然而,60年前的行政命令根本没有监督及透明度,强化决策的正当、公平及公正等意旨,也不会有90年生效、欧洲力推之《奥尔胡斯公约》的内涵,监察院为德不卒,任其虚应敷衍。
制度不全,官逼民反。环境部刻正推动「环评总体检」计画,研拟大修《环评法》,应依据《奥尔胡斯公约》的精神与执行指南,尽速建立公眾参与的有效制度,才是长治久安之计。(作者谢英士为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郑佾展为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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