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名20多岁女子在男友家洗澡,被陌生男子从窗外偷窥,经报警调查发现涉案的陈姓男子曾偷窥3次,被依社维法合计裁罚3000元。女子感嘆,车辆未礼让行人罚6000元,洗澡身子被看光却只罚3000元,女性安全毫无保障;警方指陈男未透过工具窥视不构成妨害秘密罪,法界人士建议提民事求偿吓阻。
该女子在社交平台Threads发文指出,本月3日晚上11点50分,她在金华路二段男友住家洗澡,因浴室窗户后方是空地停车场,听到有声响起初不以为意,后来声音更大,回头发现窗户被完全打开,接着看到半张陌生男性的脸出现在窗外,她吓得大叫并马上关起窗户,当下非常惶恐与害怕,经与家人讨论后,隔天凌晨报警。
女子说事后没有一天睡得好,每天睡不超过4小时,每次洗澡都会神经兮兮地盯着窗户,情绪很不稳定,后来就医看身心科并吃药改善。
警六分局金华派出所长赖杰贤表示,被害女子10日到派出所报案,经调阅监视器迅速查到陈嫌的身分,并于隔天通知到案说明,他也坦承犯行不讳,但因并未透过工具窥视,不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14日已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3000元;另也针对被害女子住处周边设置巡逻点加强巡逻,以防再有不法情事发生。
女子感嘆,在台湾未礼让行人罚6000元,但偷窥只罚1000元,女性的安全真的没有什么保障;法界人士认为,偷窥已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虽不构成妨害秘密罪,但可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只要胜诉裁判费也是对方缴纳,还可透过提告吓阻对方继续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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