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国中生去年在校时遭到4名同学殴打,导致其左胸、左上肢及下背等挫伤,吓到晚上睡不着、白天也不敢回学校上课,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其家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慰抚金80万元,彰化地院审结,4名学生及其家长应连带赔偿该名学生医疗费用1050元及精神慰抚金15万元。
判决书指出,该名国中学生在2024年1月间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纠纷,对方吆喝说要跟他打架,2人因此走到学校厕所,另3名同学见状也一同前往,1人先拉扯他的手臂、其他3人则分别勒住他的脖子、殴打其头部、打他肚子或用脚踹他,导致他左胸、左上肢及下背挫伤,颈部前方抓伤。
被害学生指控,他隔天早上全身剧痛无法起床,更害怕到不敢去上学,晚上睡不着,且时常觉得有人想伤害他,一有声响,就认为是有人要来殴打他,经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他因身体挫伤持续就诊,家长因此提告求偿医疗费用共计1050元及精神慰抚金80万元。
施暴学生的父母对该事件无意见,但认为该名同学后来有回学校上课,也有跟动手的4名同学讲话,认为他的情况没有医院所诊断的那么严重,另也有想跟该名同学和解,但因赔偿金额过高而谈不成。
法院审酌,4名施暴同学共同伤害原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致原告受伤,纵使原告后来有回校上课或有与被告等人交谈,但其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是事实,且属情节重大,4人应连带赔偿,再查4人施暴时未满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050元医疗费用属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求偿有据而予准许;精神慰抚金80万元部分,考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两造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认为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以15万元为适当,其他65万精神慰抚金属无据,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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