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财政部本次更新发布个人CFC制度疑义解答有两大重点,一是个人若透过与保险公司签订私募人寿保险契约(PPLI),以个人持有的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来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公司核发的私人客制化寿险保单,相关股权仍应计入个人的CFC。

安永说明,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上保险公司是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的所有人,可是实质上该个人及其关系人仍对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具有控制能力,因此财政部查税时仍会把相关持股列入CFC计算,个人若以其他类似安排规避CFC课税规定,也难逃财政部的法眼。

依CFC办法规定,个人及其关系人如果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藉股权移转或其他安排不当规避其持有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构成CFC要件者,稽徵机关仍得以相关人等当年度任一日合併计算持有股权最高比率来认定是否符合CFC。

此外,若委托人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为信托财产,但未依规定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将以受托人个别信托行为分别处罚;若受托人与同一或不同委托人签订不同的CFC股权信托契约,则是按个别成立的信托行为分别处罚。

安永表示,个人漏报或短报CFC所得时,如果是已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徵仍短漏报,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如果是根本没申报,除补徵应纳税额,会再按补徵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至于上述信托股权后,未依规定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受托人会被处7,500元罚锾,并限期补报,届期仍未补报会被按该信托当年度所得额的5%处罚受托人,最高30万元,最低1.5万元,且可依个别信托行为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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