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男子2023年7月底潜入台南市某国小女厕,偷拍女童下体共8次,检方依涉犯儿少性剥削罪起诉。法官审理后认定,施男与女童间无性互动,亦未藉权势胁迫,加上被害女童仅报案未正式提告,不构成性剥削,判施男无罪。检方表示,将在研议后提起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上午,持手机潜入该国小厕所,趁女童如厕时,从厕所隔间下方将手机镜头伸入偷拍多位女童下体、臀部等私密部位共8次。结果被其中一名女童发现后报警,女童在家长陪同下到警局作侦讯笔录后,未正式提告。警方依据监视器画面及从施男手机的查扣影像,将他移送法办。

检察官调查后认定施男涉犯罪刑较重的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6条第3项「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最重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他起诉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只要会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性相关行为,利用儿童身体或性隐私来满足私欲的行为都算「性剥削」。

但依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构成要件,被害儿童或少年是处于「性活动」过程中,处于不对等的权力地位关系,违反本人意愿,遭拍摄性影像,造成个人「性隐私」遭受侵害。

判决指出,施男偷拍过程中没有权势不对等情况,应适用于告诉乃论的妨害秘密罪,因被害女童未提告,检方举证不足以证明施男所为构成性剥削,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判施男无罪。

台南地检署表示,承办检察官会研议上诉理由后,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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