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受益人信托」是指当原受益人死亡或契约所列之条件成就时,其受益权依据契约约定转移予次顺位受益人。例如,第一代企业家可自订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其子女为第二顺位,孙辈则为第三顺位,依契约顺序承接,藉此代代相承,确保家族财富稳定而永续地传承下去,「连续受益人信托」相较于传统继承或遗嘱方式,更具高度弹性与契约设计的自主性,能因应家庭结构、资产属性与人生周期量身打造。
吕蕙容表示,「连续受益人信托」过去因法务部解释「受益人尚未存在」至少须为胎儿,导致实务上多仅能规划涵盖现存的三代或四代,尚未形成胎儿的受益人难以纳入信托规划,致使「连续受益人信托」受到限制,难以真正做到「跨世代」传承。
如今,法务部已作出解释,指出受益人不以信托行为成立时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受益人于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时存在」,即具备合法受益人资格,此一转变让「连续受益人信托」法制上规划得比照国外做法,更具灵活性,为跨世代传承开启新篇章。
以林先生的家庭信托为例,他设立信托时指定配偶林太太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林太太可全权享有信托利益以安享晚年。待林太太辞世后,信托利益即转由第二顺位-林先生与林太太的独子承接;未来若儿子离世,可再交由第三顺位─尚未出生但于分配时已实际存在的孙辈继续享有。此设计让信托财产可顺利传承至第三代甚至更多代,不受设立当下家庭成员限制,真正实现资产长久稳定的传承初衷。
但吕蕙容指出,「连续受益人信托」尚有课税的问题,目前财政部指出次顺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来源与法律性质尚未明确,「次顺位受益人」所取得的权利究竟是承自委托人、还是原受益人?其性质应属「赠与」、「遗赠」,或「继承」?这些都将影响后续如何课税与是否涉及重复课税问题,应由法务部先就信托法与民法相关规范加以厘清,再由财政部配合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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