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近日预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相关子法修正草案,并公告将具市场主导力量的四家上市柜融资租赁公司及子公司共12家依法纳管。此一突破立专法管理的传统思维,採透过既有法律的授权解释,逐步纳管融资公司高风险业务,可谓务实且创新,惟对于普惠金融等面向的影响,监理模式的设计上仍应充分考量。

融资租赁公司目前非受金融监理之特许行业,且因为业务多元,涵盖短期融通资金、融资租赁、债权让与、分期付款等,并依对象分为个人与法人金融。法律关系横跨租赁、买卖、借贷等领域,契约与营运模式迥异。此类融资公司,虽然可服务无法从银行取得资金的个人与中小企业,提升金融服务可近性,却也带来掠夺性借贷与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风险隐患。

非银行但进行融资业务的公司,确实有助金融普惠,但可能产生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因业务型态与组织规模多元迥异,政府该如何管理,外界一直有不同看法。然不论模式为何,监理设计至少应考量三面向:一、减少对普惠金融之影响,须避免过度监理排挤信用弱势者的资金管道;二、对消费者保护须周延精准,持续盘点现行法制缺漏;三、不应对监理资源有不当的影响,排挤正常的金融监理。

本次已预告未来将依金保法规定,将融资租赁公司从事以自然人为对象(不包括法人)的应收帐款收买、分期付款买卖或具类似融资性质业务者,公告为该法所称之金融服务业,分阶段逐步将市场主要业者纳入该法管理。

此外,搭配四个子法修正,针对融资公司为人诟病之痛点,加以明确规范,包括业务招揽与广告、商品适合度、风险揭露、无过度融资与不得不当催收等,更重要的是,纳入正规金融争议处理机制等,都是落实消费者保护的重要进展。

此作法对普惠金融与监理资源的负面影响较小,且未全面无差异进行纳管,大致与上述三原则呼应。但须注意的是,无法涵盖资本额与机构监理议题,仍有其局限。然目前贸然订立专法全面纳管机构,可能对监理资源带来巨大不确定性。

国际上,立专法有两种模式。一是订定机构式监理专法,即我国讨论多年的「融资租赁公司法」模式;另外是规范业务的功能式监理专法,如澳洲为规定企业或个人从事信用活动,必须拥有信用执照或获得持有信用执照者的授权,採取分级监理,此模式必须先摆脱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理框架,难度颇高。

至于国内许多人主张应立即订立专法,虽立意良善、但以国内复杂的现况并非最佳途径。此举将使我国的金融监理陷入机构管理的恶性循环,且造成监理机关极大的资源负担。可以想像,若即刻订定专法,融资公司监理责任可能落在银行局肩上,但目前除银行外还要监理电支机构等,对仅有两百余人的监理机构,倘将近7千家从事融资业务公司都须纳管,将使监理资源难以负荷。届时不仅无法对融资公司有效监理,对于既有监理资源将产生严重排挤,影响金融监理至鉅。

因此,以信用保护为目标,订定功能式监理的专法,应为努力的方向,但就现阶段而言,先解决行为监理与消费者保护的燃眉之急,才是首要任务。

金管会目前採取的是以最少的立法成本,用金保法逐步纳入重要业者行为监理的作法,应可务实地解决多年无解的融资公司消费者保护问题,亦与中长期全面监理的期待并不相悖。可持续累积市场资料,待资源充实、共识成熟后,再参考国际经验,研议是否立专法以涵盖审慎监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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